普洱学院学生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定位、履行普洱学院学生会工作职责,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制定办法》《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普洱学院学生会是中国共产党普洱学院委员会领导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普洱学院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服务于普洱学院学生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普洱学院学生会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发挥作为党和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第四条 普洱学院学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普洱学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成为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二)充分发挥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桥梁枢纽作用,维护党的利益、学校的利益的同时,维护学生的利益,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全心全意为所有同学服务;
(三)倡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带领全校学生刻苦学习、认真实践,走有益于健康成长成才的道路;
(四)结合学校特点,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把好学生社团活动的政治关,支持学生社团开展符合时代精神、主题鲜明、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努力为同学服务,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
(五)坚持从严治会,推进学生会各项制度的改革,建设服务型、学习型、创新型学生会组织,使学生会成为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群众组织;
(六)加强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七)加强同各高校学生组织的联系,促进学生会工作的交流和学习,增进各民族同学团结。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凡取得普洱学院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科及专科生,承认普洱学院学生会章程,不分年龄、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应当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学习成绩优良,均可成为普洱学院学生会会员。
第七条 学生会员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学生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荣誉,努力建立良好校风;
(二)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
(三)认真完成学生会安排的各项任务;
(四)积极参加学生会主办或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维护学生会利益和名誉。
第三章 权利机构
第九条 普洱学院学生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共普洱学院委员会的领导和共青团普洱学院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 普洱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 普洱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普洱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普洱学院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普洱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普洱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 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少数民族代表一般不低于 60%,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需体现广泛性。
第十三条 普洱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四条 普洱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普洱学院学生委员会委员;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 参与学校治理;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普洱学院学生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一年。普洱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
第十六条 普洱学院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普洱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普洱学院学生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九条 普洱学院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普洱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普洱学院学生会的重大事项,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二)召集普洱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三)选举普洱学院学生会主席团;
(四)审议和批准普洱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二十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为普洱学院学生会的工作执行机构,主席团成员不超过五人,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四人,集体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向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按照学生会相关规定从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进行选拔,选拔出的候选人名单报校党委和省学联审批。
第二十二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三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普洱学院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负责召集学生委员会会议;
(三)依据本章程规定,提名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干部人选,由主席团会议研究,报学委会批准;
(四)对学生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五)定期向校党委汇报校学生会工作情况,经常与校团委保持工作联系;
(六)审议和批准普洱学院学生会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七)批准任免普洱学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会主席的职责:
(一)负责牵头、协助开展学生会的各项日常工作,推动院校两级活动开展;
(二)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三)对学生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四)代表学生会向学生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五)代表学生会向上级学联汇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学生会副主席的职责:
(一)协助主席一起共同开展学生会工作;
(二)主席不在校时,由主席指定的副主席主持开展学生会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六条 普洱学院学生会下设六个部门,即组织部、宣传部、卫生部、文体部、社团部、维权监察部、交流发展部;各部门分别设置部门负责人两名,按照学生会相关规定统一招聘部门工作人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名报主席团成员审批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各项工作由主席团成员统筹协调,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开展。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各部门必须依照学生会的统一安排及各部门自身的工作特点,制定本部的经费预算、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其它工作职责。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院级学生会属于校级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所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接受校学生会和所在学院团组织的指导。
校级学生会加强与院级学生会的工作联动,院级学生会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在校级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同学的具体工作项目。院级学生会要广泛动员广大同学的力量来做学生会的工作,善于在班级工作的基础上开展符合学校特点、适合同学要求的活动。
第三十条 各院级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须事先向校级学生会报备。
第三十一条 院级学生会换届、换任及主要骨干变动须报校级学生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院级学生委员会、学生会主席团、组成办法及其职权等,可参照本章程对校学生会的相应规定。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面向全校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必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三十五条 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维度对学生会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及校团委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 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法违纪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会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普洱学院学生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